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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上海翊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辉,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翊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罗适雯。
  第三人:罗适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草临路西航花园新北四区261号。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上海翊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罗适雯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后齐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齐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公告费600元,由齐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金妫

书记员:吕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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