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伟,河北迈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法,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顺平县。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刘某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齐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自由处分的体现,且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伟刚
书记员:何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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