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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齐某某
李淑红
李海朋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王立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原告齐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淑红、李海朋。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45号,机构代码67469029-8。
负责人翟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采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海朋,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作出的第13980212014001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认定书的认定,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传龙无责任。
原告提供的公估报告是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受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的委托作出的,被告虽对该公估报告提出异议,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视为其默认该公估报告,按此报告原告的车损在扣除残值后确定为30589元。原告主张的公估费1800元(原告只主张公估费2000元中的1800元,是当事人的权利,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支持)、施救费19800元、拆验费1600元,是原告为施救其车辆、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予以确认。原告为处理该事故,确需支付一定的交通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该费用为800元。原告的上述损失共计54589元。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应按照肇事车辆投保的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的约定在限额内赔付给原告齐某某545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给原告齐某某54589元。
二、驳回原告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法院专递费100元,共计705元,由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一并将上诉费和法院专递费(法院专递费按涉案当事人人数50元/人交纳)交纳到本院指定的账户(账户名称:井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账号:91×××91;注明一审案件号。执行款也打入该账户),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和法院专递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作出的第13980212014001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认定书的认定,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传龙无责任。
原告提供的公估报告是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受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的委托作出的,被告虽对该公估报告提出异议,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视为其默认该公估报告,按此报告原告的车损在扣除残值后确定为30589元。原告主张的公估费1800元(原告只主张公估费2000元中的1800元,是当事人的权利,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支持)、施救费19800元、拆验费1600元,是原告为施救其车辆、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予以确认。原告为处理该事故,确需支付一定的交通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该费用为800元。原告的上述损失共计54589元。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应按照肇事车辆投保的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的约定在限额内赔付给原告齐某某545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给原告齐某某54589元。
二、驳回原告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法院专递费100元,共计705元,由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彦

书记员:李银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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