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委托代理人李清兵,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绿风公司,曾用名杭州绿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137号二楼-53。
法定代表人赵海虹,杭州绿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杭州绿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齐某某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付清所欠货款,纠纷已经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杭州绿风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保全费140元,合计185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审判长 臧玉红
审判员 管龙华
审判员 刘桢
书记员: 闫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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