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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秋冬、满文杰与刘某某、黄骅市环海运输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杨某、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裴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齐秋冬
满文杰
肖伟勤(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
刘某某
黄骅市环海运输队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杨某
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裴某某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齐秋冬,男,1984年10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姜各庄镇。
原告:满文杰,男,1985年5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姜各庄镇。

原告
委托代理人:肖伟勤,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4月生,汉族,司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港西街。
被告:黄骅市环海运输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
代表人:黄玉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79年6月生,汉族,司机,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
被告: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被告:裴某某,男,1969年5月生,汉族,司机,现住黑龙江省伊某市友好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齐秋冬、满文杰与被告刘某某、黄骅市环海运输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杨某、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裴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誉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秋冬、满文杰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肖伟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被告黄骅市环海运输队、被告杨某、被告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被告裴某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驾驶的冀JE5871(冀JGA32挂)重型罐式半挂货车与原告满文杰驾驶的冀BEJ117小型皮卡车相撞,冀JE5871车又与被告裴某某驾驶的黑F82368(黑F6509挂)重型半挂货车尾部相撞,导致冀BEJ117小型皮卡车与被告杨某驾驶的黑BJ2170(黑BJ677挂)重型半挂货车和黑F82368(黑F6509挂)重型半挂货车两车尾部相撞,造成冀JE5871车驾驶人刘某某和冀JE5871车乘车人安田,以及冀BEJ117小型皮卡车驾驶员原告满文杰和冀BEJ117小型皮卡车乘车人原告齐秋冬四人受伤,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唐山支队曹妃甸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满文杰、杨某、裴某某、安田、齐秋冬无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刘某某驾驶的冀JE5871(冀JGA32挂)号车登记车主系被告黄骅市环海运输队,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两份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杨某驾驶的黑BJ2170(黑BJ677挂)号车登记车主系被告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被告裴某某驾驶的黑F82368号车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对于原告齐秋冬、满文杰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本次事故造成冀JE5871车驾驶人刘某某和冀JE5871车乘车人安田,以及冀BEJ117小型皮卡车驾驶员原告满文杰和冀BEJ117小型皮卡车乘车人原告齐秋冬四人受伤,四车不同程度受损,冀JE5871(冀JGA32挂)号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对原告齐秋冬、满文杰平均使用,黑F82368号车、黑BJ2170号车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对原告齐秋冬、满文杰各使用四分之一份额。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对原告齐秋冬、满文杰按比例使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对原告满文杰使用三分之一份额。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按事故责任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冀BEJ117号车的车损进行重新鉴定,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某、被告黄骅市环海运输队、被告杨某、被告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被告裴某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一种无视法律的错误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齐秋冬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30743.2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齐秋冬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13722.65元,以上共计44465.85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齐秋冬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893.58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齐秋冬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893.58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满文杰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20139.43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满文杰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100522.31元,以上共计120661.74元。
五、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满文杰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645.15元。
六、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满文杰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645.15元。
上述一、二、三、四、五、六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七、驳回原告齐秋冬、满文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299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12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负担12元,由原告齐秋冬、满文杰负担107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驾驶的冀JE5871(冀JGA32挂)重型罐式半挂货车与原告满文杰驾驶的冀BEJ117小型皮卡车相撞,冀JE5871车又与被告裴某某驾驶的黑F82368(黑F6509挂)重型半挂货车尾部相撞,导致冀BEJ117小型皮卡车与被告杨某驾驶的黑BJ2170(黑BJ677挂)重型半挂货车和黑F82368(黑F6509挂)重型半挂货车两车尾部相撞,造成冀JE5871车驾驶人刘某某和冀JE5871车乘车人安田,以及冀BEJ117小型皮卡车驾驶员原告满文杰和冀BEJ117小型皮卡车乘车人原告齐秋冬四人受伤,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唐山支队曹妃甸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满文杰、杨某、裴某某、安田、齐秋冬无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刘某某驾驶的冀JE5871(冀JGA32挂)号车登记车主系被告黄骅市环海运输队,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两份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杨某驾驶的黑BJ2170(黑BJ677挂)号车登记车主系被告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被告裴某某驾驶的黑F82368号车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对于原告齐秋冬、满文杰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本次事故造成冀JE5871车驾驶人刘某某和冀JE5871车乘车人安田,以及冀BEJ117小型皮卡车驾驶员原告满文杰和冀BEJ117小型皮卡车乘车人原告齐秋冬四人受伤,四车不同程度受损,冀JE5871(冀JGA32挂)号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对原告齐秋冬、满文杰平均使用,黑F82368号车、黑BJ2170号车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对原告齐秋冬、满文杰各使用四分之一份额。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对原告齐秋冬、满文杰按比例使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对原告满文杰使用三分之一份额。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按事故责任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冀BEJ117号车的车损进行重新鉴定,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某、被告黄骅市环海运输队、被告杨某、被告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被告裴某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一种无视法律的错误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齐秋冬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30743.2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齐秋冬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13722.65元,以上共计44465.85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齐秋冬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893.58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齐秋冬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893.58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满文杰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20139.43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满文杰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100522.31元,以上共计120661.74元。
五、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满文杰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645.15元。
六、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满文杰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645.15元。
上述一、二、三、四、五、六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七、驳回原告齐秋冬、满文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299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12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负担12元,由原告齐秋冬、满文杰负担107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

审判长:张誉丹

书记员: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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