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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秀某、李某某等与徐家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景保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景保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澈,住址同上。
上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梁彬,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家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0950488-7
负责人张书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国胜,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3月31日,原告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济常 审判员  于俊营 审判员  王学燕

书记员:于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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