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
薛忠磊(河北宏保律师事务所)
周龙海
崔红星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隋清杰(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
原告齐某某。
委托代理人薛忠磊,河北宏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龙海,农民。
被告崔红星,农民。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乾,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凤栖街588号华中炫彩SOHOB座写字楼第十二层。
委托代理人隋清杰,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周龙海、崔红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对被告崔红星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某某对被告崔红星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某某对被告崔红星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宏伟
审判员:吕春启
审判员:刘俊锋
书记员: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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