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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行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鹏,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行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行某某龙州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魏丽杨,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委托代理人甘见来,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智江,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行某某农村信用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立案时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齐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二百一十三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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