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鹏,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行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行某某龙州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魏丽杨,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委托代理人甘见来,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智江,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行某某农村信用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立案时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齐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二百一十三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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