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伟,湖北省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太一,湖北省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134号。法定代表人:关鸿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银,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周某某、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2018年1月2日,原告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计569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海燕
书记员:周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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