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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井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清,石家庄市井陉苍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保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井陉县,系齐某某之夫。
被告: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金鹰影视文化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2875193K。
法定代表人:张华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闯,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齐某某与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齐某某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0元,减半收取计244.0元,由原告齐爱华负担。

审判员 仇振祥

书记员: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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