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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国发,职务经理。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初,原告齐某某使用被告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资质进行招投标,并按照招投人的要求于2014年4月29日向被告账户打款280000元,同日,由通过案外人王弄跃向被告公司打款120000元,共计400000元,2014年4月30日,被告公司将上述400000元给付至“任丘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用于支付投标保证金。经公开招标,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未中标,“任丘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于2014年5月26日向被告退回了400000元保证金,然而,被告却没有将原告实际支付的保证金归还给原告。
以上事实有银行转账凭证、电汇凭证、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借用被告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投标,并将保证金400000元给付给被告,以被告名义缴纳保证金,在工程未中标的情况下,招标方退还的保证金,被告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如数退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第92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齐某某人民币400000元。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 判 长  邵罗侠 代审 判员  丁 钉 人民陪审员  张云海

书记员: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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