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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孙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蕾,黑龙江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国,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齐某、孙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勃利县法院(2016)黑0921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上诉人孙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蕾,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个人间借贷以交付出借款项后合同成立有效,款项交付由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在认定借款数额及交付形式、借贷的时间、借贷用途及借贷期限、是否存在煤炭抵款、转账支付利息等方面,案件的基本事实不清,且裁判中未对双方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论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勃利县人民法院(2016)黑0921民初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勃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齐某、孙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3,18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燮文 审判员  杨青涛 审判员  王桂丽

书记员:曲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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