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齐某某与刘某某、滕行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虎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靖,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虎林市给水所工人,住虎林市。被告滕行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被告虎林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解放西街16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虎林市运输有限公司副经理,住虎林市。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滕行军、虎林市运输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沙云凯
审判员  盖凤旭
审判员  苑红梅

书记员:丛义广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