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虎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靖,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虎林市给水所工人,住虎林市。被告滕行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被告虎林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解放西街16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虎林市运输有限公司副经理,住虎林市。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滕行军、虎林市运输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沙云凯
审判员 盖凤旭
审判员 苑红梅
书记员:丛义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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