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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冒。
本院受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李某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荣兴 审 判 员 王 娜 人民陪审员 牛素敏
书记员:王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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