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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李某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冒。

本院受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李某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荣兴 审 判 员  王 娜 人民陪审员  牛素敏

书记员:王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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