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永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高韶刚,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行唐县小学教师。被告刘金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力贞,石家庄市行唐雄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永志与被告宋某平、杨某某、刘金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永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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