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委托代理人;高喜亮,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川县悦来大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彦,行长。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齐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立兵
书记员: 刘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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