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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磁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国军,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磁县人。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磁县人。xxxx。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李某某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韩红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二被告合伙在河北省搞承包建筑工程,原告受雇二被告在工地打工。二被告除给付原告少数劳动报酬外,尚共同欠原告9000元劳务报酬未给付。2015年2月19日,二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欠款条:“今欠到石家庄工地文青9000元李某某15.2.19”和“今欠到石家庄工地9000元刘某某2015.2.19号”。该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给付导致此诉。另查明,原告齐某某小名叫文青。上述事实有原告齐某某陈述及相关证据证明在案。

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9000元,有其向原告书写的欠款条为证,虽然欠款条由二被告分别书写欠款9000元,但原告陈述系二被告共同所欠,且二被告也未作答辩,故对原告陈述二被告共同欠其劳务报酬9000元,本院予以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现二被告共同欠原告劳务报酬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所欠劳务报酬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被告刘某某、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给付所欠原告齐某某的劳务报酬9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某某和李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红强

书记员: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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