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平乡县。法定代理人齐某2(系原告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法定代理人柳某(系原告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广宇、张国彬,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平乡县。被告谢某某(系焦某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焦永波(系焦某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胜,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乡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平乡县平乡镇中心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532596817125P。法定代表人马瑞军,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芳,该校老师。
原告齐某1诉称,原告系平乡镇中心小学在读学生,在该校住宿,2017年9月18日晚,学生宿舍熄灯前,被告焦某私自跑到女生宿舍与原告打闹,在打闹过程中,被告抓住原告衣服,将原告搡趴在地,造成原告嘴部受伤,原告门牙脱落、冠折露髓。被告焦某的行为造成原告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由其父母承担相应责任呢。被告平乡镇中心小学未尽到管理义务,对原告的伤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上,请求判决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牙齿种植修补费等共计28825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焦某、谢某某、焦永波辩称,1、被告平乡镇中心小学未尽到管理职责,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2、本案中焦某的监护人已尽到了应尽的监护责任,并且垫付了部分费用,应当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3、原告齐某1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平乡镇中心小学辩称,学校每次开学前、开学以后都进行安全教育,每天回宿舍,进宿舍区以前,老师在门口点名,说一下在宿舍的安全,晨训也有安全的内容,还有安全主体班会,班级管理12条也有安全的内容。学生站队回宿舍,回宿舍以后老师才离开。发生地点在女生宿舍后方,男女生宿舍之间,院里边。发生事故当时校方就通知家长了。不是打闹,是他们两个玩。当时是追跑着玩。值班老师警告过,后来还是摔倒了。经审理查明,原告告齐某1与被告焦某均系平乡镇中心小学在读学生,在该校住宿,2017年9月18日晚,学生宿舍熄灯前,被告焦某与原告齐某1在女生宿舍楼后院内玩耍、打闹,在打闹过程中,原告齐某1摔倒在地,造成门牙脱落一颗半、冠折露髓。原告受伤后六次在河北省眼科医院诊断、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2130.01元。治疗医院建议原告18周岁后对牙齿进行永久修复。再查明,被告焦某父母在原告受伤后曾垫付医疗费1522.39元,垫付其他费用100元。以上费用另案处理。上述审理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河北省眼科医院诊断证明、收费收据等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在卷佐证。
原告齐某1与被告焦某、谢某某、焦永波、平乡镇中心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柴会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1法定代理人柳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广宇、张国彬,被告谢某某及被告焦某、谢某某、焦永波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胜,被告平乡镇中心小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损失。根据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提交的学校规定、学生日常守则等属学校单方文件,且学校对原告焦某与被告齐某1放学后至就寝前这段时间未能尽到看管义务,在双方打闹时未能及时、有效的制止,与此次伤害事件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学校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焦某家长作为监护人,将孩子送到寄宿制学校,其监护责任已转移至学校。因此焦某监护人不应当承担此事故的赔偿责任。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2130.01元。因原告系未成年人,就医需父母陪同,原告请求二人护理六天每天6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护理费为6天*64元*2人=768元。原告牙齿脱落对进食普通食物可能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对原告请求的营养费30元*30天=9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的就诊情况,对原告请求的交通费6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4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后续的牙齿种植修补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乡镇中心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齐某1各项损失共计4398.01元。二、驳回原告齐某1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承担200元,被告平乡镇中心小学承担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柴会锋
书记员:赵广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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