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
卢淑贤(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刘双双
原告齐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淑贤,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双双。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齐志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齐志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光亚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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