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
焦立(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原告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焦立,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杜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增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焦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某某诉称:原告系被告亲生母亲。
2004年12月19日,经原告及其丈夫同意,被告与其弟达成房产契约一份,契约载明:“一、西院归杜某某,东院代渠东场地归杜某甲,长、宽尺寸按现状,均是木土石相连。
四、父母住房在二东搬走之前现状,如二东搬进新居时起,按时间为一年轮流居住。
”2014年正月,原告丈夫去世后,被告对原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不让原告在他家居住生活,目前原告无处居住、无法安身,经常露宿街头。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腾房,被告无理拒绝。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腾出房屋两间供原告居住。
被告杜某某未答辩。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
因原告单独居住,子女应保障父母的居住条件。
且原告的两个儿子订立《房产契约》约定,原告轮流居住。
原告要求被告腾出房屋两间供原告居住,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出房屋两间(正房东前后两间)供原告居住生活。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杜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
因原告单独居住,子女应保障父母的居住条件。
且原告的两个儿子订立《房产契约》约定,原告轮流居住。
原告要求被告腾出房屋两间供原告居住,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出房屋两间(正房东前后两间)供原告居住生活。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杜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审判长:史增中
书记员: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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