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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钮某1与钮某2法定继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钮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齐某某(系再审申请人钮某1母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周公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钮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贤婷,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齐某某、钮某1因与被申请人钮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沪0115民初3705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齐某某、钮某1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未签收调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调解书未生效。原审调解时,申请人受到威胁,慌乱中签下调解笔录,违背了其真实意思。现要求撤销原审调解书第二项、第四项内容,进行重审。
  钮某2提交意见称,原审是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要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现申请人未举证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且调解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故原审调解合法有效。调解笔录明确该调解协议于双方在笔录上签字时生效,故申请人是否拒收调解书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综上所述,齐某某、钮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齐某某、钮某1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王国林

书记员:齐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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