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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与熊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齐某
胡威威(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
熊某

原告齐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胡威威,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务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熊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以经庭外调解,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

审判长:熊学栋

书记员:高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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