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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北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原告齐某与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0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齐某承担。
审判员 李英杰
书记员:赵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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