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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7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岩,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龙泉小区22号楼2单元副01室。
被告:王宏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龙泉小区22号楼2单元副01室。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龙泉小区22号楼2单元副01室。
被告:王德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红星乡红星村喇嘛房子屯。
被告:王广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红星乡红星村喇嘛房子屯。
被告:王宏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红星乡红星村。
被告:王宏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红星乡红星村。
被告;李金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红星乡红星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128号。
负责人:刘库职务:负责人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宏博、王德山、王广琴、王宏丽、王宏霞、李金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齐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方伟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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