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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史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14号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齐某某
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史某某
程纪双(河北南宫凤岗便民法律服务所)

原告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秋霞,女,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纪双,男,南宫市凤岗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史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齐某某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审判长:贾文辉

书记员:李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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