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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诉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齐某某
高某某

原告齐某某。
被告高某某。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佘以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债务,如数偿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第10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齐某某借款30000.00元。
诉讼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被告高某某承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债务,如数偿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第10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齐某某借款30000.00元。
诉讼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被告高某某承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佘以文

书记员:栾海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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