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明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委托代理人石树岗,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甲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城区育才大街258号,组织机构代码66527769-6。
被告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明亮撤回对被告沧州甲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齐明亮承担。
审判员 沈志学
书记员:曾宪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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