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季文婷
齐某某
李占成(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风东路169号。
代表人宗志。
委托代理人季文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占成,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又以其已经与被上诉人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8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交纳14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房勤
审判员:王宝智
审判员:李晓东
书记员:牛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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