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文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望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望都县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肥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生街中段庞大汽车园区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文林与被告徐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齐文林负担。
审判员 谷林林
书记员:刘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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