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文广
张军芳(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齐某某
王海(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齐文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军芳,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王海,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文广与被告齐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文广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文广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文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齐文广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齐文广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文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齐文广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史增中
书记员:霍小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