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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某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景志,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海龙,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清,黑龙江鹤岗市光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齐海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王春霞
书记员:王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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