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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齐海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某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景志,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海龙,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清,黑龙江鹤岗市光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齐海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王春霞

书记员:王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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