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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诉王某、马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齐某某
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王某
王云超(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祁志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马某

原告齐某某。
委托代理人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云超,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志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王某、马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马某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马某,不能向被告马某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马某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马某,不能向被告马某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王俊
审判员:李爱
审判员:杨漫

书记员:宋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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