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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齐某等与齐新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告: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安、马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新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段改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某某、齐某与被告齐新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二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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