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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孟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齐某某
卢淑贤(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孟某
王某

原告齐某某,女,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卢淑贤,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男,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王某,女,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孟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卢淑贤,被告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2013年6月22日、7月14日二被告购买原告种肥二吨,每吨3300元,共欠货款6600元。
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推托。
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6600元。
被告孟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庭审时辩称,我代卖原告的玉米种子,种子有质量问题。
原告还欠我两千多元。
被告王某未答辩。
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6600元,由原告提交的欠条为证,被告孟某当庭亦予以认可。
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经原告催要欠款,二被告不偿还货款,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主张二被告给付货款66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当庭所称代卖原告的玉米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还欠其款项,属于被告的抗辩理由。
因被告未向原告提起诉讼或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故对被告的所称,本院不予采纳。
如要主张权利,可另案起诉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某、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货款6600元,二被告负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6600元,由原告提交的欠条为证,被告孟某当庭亦予以认可。
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经原告催要欠款,二被告不偿还货款,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主张二被告给付货款66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当庭所称代卖原告的玉米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还欠其款项,属于被告的抗辩理由。
因被告未向原告提起诉讼或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故对被告的所称,本院不予采纳。
如要主张权利,可另案起诉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某、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货款6600元,二被告负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长:马胜旗

书记员:康景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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