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肖伟勤,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54020200E。
负责人:张小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邰向娟,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自杰
书记员: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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