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邢台市宁晋县。委托代理人:于喜领,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东江,男,不详,现住东光县。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潘东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受理后,该案原告于2018年2月12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刁俊功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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