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齐某某与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齐某某
刘志兵
段广宇(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王秀彦
段书军(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

原告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文盲,住平乡县
委托代理人刘志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段广宇,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
委托代理人王秀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系被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段书军,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齐某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齐某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现军

书记员:刘书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