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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延平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齐延平
韩彦明(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
韩某某
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原告齐延平(齐彦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韩彦明,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延平与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延平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延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延平撤回对韩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70元,共计1095元,由原告齐延平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齐延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延平撤回对韩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70元,共计1095元,由原告齐延平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龙龙

书记员:曹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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