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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广平与黑河市万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广平,男,194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万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晓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万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晶,黑龙江清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广平与被告黑河市万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广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庄建福,被告黑河市万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发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万里、吴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自然人或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誉。就本案而言,原告主张被告的催要物业费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则应就被告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双方确因交纳物业费产生纠纷,按照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的约定,原告前期所交物业费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并不是由被告负责,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维护其利益,但其不是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主体,原告也表示将向前期物业公司主张返还物业费,故原告应承担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同时,被告采取的催要方式只是在原告房门或单元门张贴催要通知,通知中也未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催要物业费,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齐广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于 祥 审判员 蓝晓娜 审判员 付海林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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