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
高岩(黑龙江嵩岩律师事务所)
秦一璁
侯某某
原告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以下简称齐市第一医院),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公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男,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高岩,黑龙江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一璁,男,该院信访办科员。
被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原告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与被告侯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高波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晓蓉、曾庆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姗担任记录。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委托代理人高岩、秦一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齐市第一医院与被告侯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侯某某拖欠齐市第一医院医疗费42541.4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侯某某应予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某某给付原告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医疗费42541.41元。待本判决生效后执行。
被告侯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00元,由被告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齐市第一医院与被告侯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侯某某拖欠齐市第一医院医疗费42541.4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侯某某应予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某某给付原告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医疗费42541.41元。待本判决生效后执行。
被告侯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00元,由被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波
审判员:王晓荣
审判员:曾庆敏
书记员:周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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