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海兴县城。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辉,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被告:呼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齐某某与呼某某、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2018年8月6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明松
书记员: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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