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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齐某某
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徐超(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公司
田革(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高阳县,个体。
委托代理人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超,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公司。
负责人李艳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革,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齐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某某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审判长:苑铁良
审判员:吴志永
审判员:卢素川

书记员:张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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