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大雁
王善果(黑龙江安达铁西法律服务所)
姜某
王丽颖(黑龙江庆达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大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善果,安达市铁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丽颖,黑龙江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亚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齐大雁因与被上诉人姜某、原审被告刘亚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对上诉人齐大雁与被上诉人姜某的合伙协议的内容等相关事实没有查清,导致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退还上诉人齐大雁二审案件受理费1641元。
本院认为,原判决对上诉人齐大雁与被上诉人姜某的合伙协议的内容等相关事实没有查清,导致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退还上诉人齐大雁二审案件受理费1641元。
审判长:胡海陆
审判员:袁丽斯
审判员:傅佳
书记员:李军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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