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国然
乔学广(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
车付敬
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齐国然。
委托代理人乔学广,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付敬。
委托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馆民初字第156-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解除财产保全,依法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车付敬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馆民初字第156-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解除财产保全,依法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车付敬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长:陈彦
审判员:李元坤
审判员:武庆行
书记员:韩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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