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和只,男,汉族,1956年6月29日生,住河北省临漳县。
委托代理人齐文永,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郑永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苗苗,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和只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和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5元,由原告齐和只承担。
审判长 刘桂仁
人民陪审员 张慧
人民陪审员 陈亮
书记员: 郑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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