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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陵,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以及签收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宝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419号。
负责人:罗启发。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陵、齐宝平,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共计80251.35元(伤残赔偿金13361.25元、护理费28629.9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交通费1000元、医疗费16630.2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2230元、三轮车修理费2000元);2、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王某某承担。庭审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9940.11元(尚欠医院的医疗费),被告表示同意。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7日7时30分许,被告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滨江新区新东方路由北向南行驶。7时30分,当车行驶至交叉口路段时,遇齐某某驾三轮电动车由东向西直行,后两车在交叉路段东北角位置碰撞,导致电动三轮车侧翻,造成齐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认定认定:被告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齐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江陵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多发外伤,重型颅脑损伤、双肺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等。住院期间,由于病危按照医嘱聘请两名亲友护理一月有余,按照护工的工资标准支付护理费,其余由原告之子齐宝平护理。2017年7月20日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住院95天。原告为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84940.11元,自行垫付15000元,王某某垫付5万元,保险公司垫付1万元,还尚欠9940.11元。原告经鉴定为颅脑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骨盆骨折伤残程度为九级,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3000元。事发后,被告保险公司将原告受损的三轮车送到指定维修点维修,原告之子齐某取车时垫付维修费2000元。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某某驾驶车辆致使原告齐某某身体遭受伤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原告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损失共计96070.31元,应当由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1万元;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8303.2元则应当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的损失86070.31元(总损失136523.51元-交强险48303.2元-鉴定费2150元),因被告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则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还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鉴定费2150元则由被告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王某某已垫付医疗费5万元,已超出其应当赔偿的责任,其多赔偿的47850元(5万元-2150元)原告齐某某在领取保险理赔款时应予返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齐某某损失48303.2元,扣减已赔偿的1万元,还应赔偿38303.2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齐某某损失86070.31元,两项合计124373.51元。
二、驳回原告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具有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6元,减半收取903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原告齐某某在领取保险理赔款时返还被告王某某47850元,扣减王某某应当负担的诉讼费903元,则应返还王某某469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 姣

书记员:别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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