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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同典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齐同典
易春雷(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齐同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易春雷,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同典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同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同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同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同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齐同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同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同典负担。

审判长:熊姣

书记员:别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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