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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熊某、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熊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等。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熊某、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鄂1024民初16号民事判决。被告代某某不服该判决,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鄂10民终1567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8年2月28日,原告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齐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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