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某,女,1965年3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霞,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四条路清福街388号。
负责人:肖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伟,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宋某某,女,1973年5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齐某某于2018年11月21日以继续观察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69元,减半收取计434.5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审判员 穆海东
书记员: 张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