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蠡县。。
委托代理人:周桃生,北京市凯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辛集市鸿发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颖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辛集市锚营制革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田锦帅,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辛集市鸿发皮革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齐某某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7元,减半收取33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岩艳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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